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1〕46号),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评聘等实际情况,现对我校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引领激励作用,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队伍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校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能力,为我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推荐的首要条件,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二)政策倾斜,分类评价
落实“放管服”、教师分类评价政策,对于不同专业、学科教师实行分类评价,对于党和国家政策要求加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单列指标,单独评审。为强化师范专业,对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学科课程教学论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实行分类评价,近三年内为师范专业任课的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和学科课程教学论教师单列评审。对于职称职数空缺的专业学科给予倾斜,对于职称超职数的专业学科共享竞争职数。
(三)严格程序,逐级评审
规范细化职称评审程序,按归属学院初审推荐,学科组评审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逐级评审,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核公示上报。
(四)坚持标准,强化监督
坚持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条件、评审职数、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五)淡化论文数量,重视成果质量
在评定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时,重点考察教学效果、研究成果、育人业绩、作品质量及社会效益,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视成果质量,高级职称参评代表作实行外审盲审评价。申报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论文只作为参考性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职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全面领导学校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
学校职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学术委员会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组成,负责全校职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成立二级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职称申报人员的职称晋升情况统计、政策宣传、材料查验、资格审查、民主测评、评议推荐和相关争议问题处理等工作,组长由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 5 人,严格按照院系党政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二)评审推荐组织
1.组建专家库
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及要求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校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下,从各级别专家库中按拟定学科和人数,随机抽取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详见附件 1: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办法)。
2.聘请校外专家盲审代表作
由学校聘请校外专家7人,申报教授提交两份代表作,进行评价,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本代表作得分,两份代表作的平均分为本人代表作得分;副教授提交一份代表作进行评价打分。
3.组建二级学院职称初审组
(1)各学院职称初审组由党政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不少于 7 人组成,其中,学科(学术)带头人、系主任、教学骨干要占一定比例,原则上组长由院长担任。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对院系职称初审工作全程监督。
(2)成立的学院职称初审组,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开始工作。
4.组建学科评审组
根据申报情况,按照学科门类,组建马克思主义理论组、思政组、理学农学组、文史组、工科组、法学组、经济管理组、教育学组(含体育)、艺术学组、教师教育课程和学科课程教学论组。
5.组建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
按照评委会组建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校内外专家21名,到会专家不少于17名,评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
6.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核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上报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
四、评审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修订《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重视教学成果、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五、评审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采取个人自主申报、二级学院职称初审组民主测评考核、审核排序推荐、学科组评审推荐、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程指导监督的方式进行。
六、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9月23日—9月24日)
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的教师(含在党政管理部门的兼职教师)向学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职称领导小组同意报名。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大部分教师已注册,进行密码找回后,登陆即可),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下载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填写《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表》,完成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查、代表作外审(9月27日—9月29日)
学科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初审参评人的申报材料,根据相应的评审文件要求,对参评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支撑材料进行复审,将申报人选定的代表作送外校专家盲审评价。
(三)二级学院初审组民主测评、推荐(10月4日)
二级学院初审组按照申报人申报类别的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任职时间、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进行测评考核,民主测评采用打分的方式,参加测评人员达到所在院(部)总人数(因公外出人员除外)的50%以上,最后得分取参会人员打分的平均值,二级学院职称初审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经综合评价,将申报人员排序推荐到学科组评审,并在本部门公示推荐结果。
(四)学科组推荐评审(10月12日)
学校将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同学科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负责职称材料复审,负责对申报讲师职称人员进行评议推荐;按照分配名额,对申报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和排序推荐。差额选出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10月15日)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的评审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文件进行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材料册》《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表》等)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申报人的职称评审材料、代表作成绩、学生评教成绩,进行投票差额选出评审通过人员。
(六)评审结果公示(10月16日—22日)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七)上报备案(10月25日)
学校职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审核无异议后,将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宜
(一)中初级申报需要认定的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报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中级认定和评审名额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其他系列职称上报推荐工作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上报人选由其他系列推荐工作组产生,分配名额根据岗位聘任和报名情况确定。
(二)评审投票过程中执行三分之二通过制度,最终通过人选均需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票,方可视为通过。
(三)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如出现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我校实行职称评聘分开政策。
(五)其他系列、级别评审条件执行自治区最新文件要求。
附件 1: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办法
附件2: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3: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表
附件4:呼伦贝尔学院师德测评表
附件5: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花名册
附件2
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学院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体育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今年资历仍按照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计算,对受聘岗位年限暂不作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中初级考核认定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时、辅导员班主任经历要求
(一)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求近三年年均课时量达到200课时,行政兼职人员要求近三年年均课时量达到100课时。(课时量统计标准以教务处提供为准)
(二)2020年起要求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在评审下一职务期间要有2年辅导员、班主任经历。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及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5名);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8.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9.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3名);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三)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在高校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同等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仅作参考。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公务员调入高校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关于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兼职人员评审要求及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审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教学工函[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单列评审计划。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高级职称要求分别撰写通过凝练归纳而成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3项,可以是人才培养(教学)方面、科学研究方面或社会服务方面的代表性成果,申报教师系列或实验技术系列的要提供至少1项人才培养(教学)方面代表性成果。人才培养(教学)方面代表性成果应为能反映本人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课程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落实课程思政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取得的突出业绩;科研方面代表性成果应为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学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实践、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社会服务方面代表性成果应为能反映本人在社会服务过程中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或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方面的成果。每项代表性成果需提供不超过10篇(项)(教授至少 5 项,副教授至少 3 项)与成果有较强相关性的具体支撑材料。具体支撑材料可以是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各种形式的教学成果、技术转让与成果转化报告、专利、著作权、标准规范、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报告、创作作品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三)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四)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六)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七)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上一年的最后一天;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八)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九)退休教职工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范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