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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范围

 

第一条  除专任教师外,党群行政、教辅人员包括各学院专兼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

第二条  行政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除上课时间外实行坐班制度。

第三条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专任教师,在下述时间内如出现缺课、缺席时应提前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一)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习实训等)时间;

(二)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四)学校安排的其他公益性活动时间;

(五)学校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四条  外出从事科研、调研、实习、进修、参加会议等,或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应提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  由人事处负责制定考勤制度、统计出勤、病事假、旷工结果并存档。学校将进行不定期的查岗,对教职工的出勤进行核查。检查时,如遇有请假情况,各部门必须出示逐级审批的请假表,否则按旷工处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各类津补贴发放、晋级、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天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对外出办事人员要有考勤记录。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考勤统计随时在网上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要求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等不在岗情况均应计入考勤表。学校抽查时如发现漏报、瞒报、少报、不报现象将追究考勤员、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将扣发相关责任人、考勤员各类津贴、补贴每月的25%,二级学院则加扣年划拨津贴部分的5%。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七条  假期时间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假须持县级以上正规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教职工病假期间,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病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 

(二)事假:确需请假者,要申明请假理由,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 

(三)婚假:符合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结婚假期3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者,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   

(四)产假:女教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期158天(含产前假15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产假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

(五)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其它时间一般不允许请探亲假,寒、暑假期内探亲者履行假期请假手续。

(六)丧假:教职工的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7天,如需到外地丧葬,另加路程假。寒暑假期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丧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

第八条  请假程序 

(一)程序说明

1.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以便于安排工作。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除患急症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准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假必须提交请假审批表,审批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通过程序经批准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如病重或急事等)来不及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其中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由部门报人事处核准。

4.教师请假应按教务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教师学期无教学任务,须参加本学院要求的会议及教研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其他程序按人事处请假程序办理。

5.正处级干部请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分别在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和销假。

6.副处级干部按规定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在人事处交请假审批表备案,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流程

1.请假7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本部门备案。

2.请假8—15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备案。

3.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党政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在人事处办理销假。

4.超过30天的请假,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党政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报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在人事处办理销假。

第九条  请假结果的处理  

(一)工资扣发

病、事假工资待遇按《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中《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2个规定执行。

(二)津贴、补贴扣发

当月请病假超过10天(含)停发当月各类津贴、补贴;少于10天的按天扣除,节假日不另计算。

当月请事假超过6天(含)停发当月各类津贴、补贴;少于6天的按天扣除,节假日不另计算。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条  旷工及处理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6)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2.旷工处理。如发现有旷工现象,则停发当事人当月各类津贴、补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规定将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及处理   

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1次。有迟到、早退现象,1次扣发津贴、补贴100元,扣发逐次增加1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根据《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及本部门性质特点制定本部门考勤办法。

第十三条  本考勤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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