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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2020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8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评聘等实际情况,现对我校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队伍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校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力,为我校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推荐的首要条件,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质量,追求实绩

推行“代表性成果”的评价机制,对参评教授的“代表作”实行校外专家量化评价,评价强调业绩质量;对于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 按需设岗,政策倾斜

    在不降低评审条件情况下,对于党和国家政策要求加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给予政策倾斜;对部分薄弱学科专业给予适当扶持。

    (四)坚持标准,强化监督

    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职数、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开;校纪委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职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全面领导学校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

  2. 成立职称工作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有相关处室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全校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执行。

    学校职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学术委员会和纪委等组成,负责全校职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成立基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基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基层职称申报人员的职称晋升情况统计、政策宣传、材料查验、资格审查、民主测评、评议推荐和相关争议问题处理等工作,组长由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5 人。

    (二)评审推荐组织

    1.组建专家库

    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及要求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校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纪委的监督下,从各级别专家库中按拟定学科和人数,随机抽取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详见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办法)。

    2.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曙光;副主任委员:孟祥宏;委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从校内、校外专家库抽选产生。

    评委会由21人及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 17 人。评委会委员,须在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3 年。

    3.组建学科组

成立教学(含实验)系列学科组、思政系列学科组、其他系列推荐学科组。

4.组建基层初审小组

基层初审小组负责组织基层单位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成员须具备高级职称,出席推荐会议不少于7 人。

(1)各教学学院(部门)基层初审小组由党政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不少于 7 人组成,其中,学科(学术)带头人、系主任、教学骨干要占一定比例,原则上组长由院长担任。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对基层职称初审工作全程监督。

(2)成立的基层初审小组,须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通过。

四、评审标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文件(内人社发〔2012〕17号)文件修订《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其他最新规定按《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等文件内容执行。

五、评审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基层民主测评考核、基层初审小组审核推荐、学科组审核评议推荐、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和纪委全程指导监督的方式进行。

六、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9月14日—9月15日)

个人在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高校教师系列(含在党政管理部门的兼职教师)向学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大部分教师已注册,进行密码找回后,登陆即可),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查(9月16日—9月17日)

学科所在基层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初审参评人的申报材料,根据相应的评审文件要求,对参评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复审。

(三)基层民主测评、推荐(9月18日—23日)

基层初审小组按照申报人申报类别的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任职时间、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进行测评考核,民主测评采用打分的方式,参加测评人员达到所在院(部)总人数(因公外出人员除外)的50%以上,最后得分取参会人员打分的平均值,基层初审小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确定申报人符合评审条件方可推荐上报。

(四)量化打分工作(9月24日—9月30日)

学校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根据《晋职量化考评评分表》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进行量化打分。申报者需按职称评审要求出示基本材料及业绩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根据要求装订成册。

(五)说课打分工作(10月9日—10日)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抽选专家,组成说课、科研答辩专家组,根据《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说课、科研答辩打分表》对申报人进行不同组别的说课、科研答辩打分并公示结果。

(六)学科组推荐(10月15日)

学科组负责职称材料复审、以及根据申报人的量化打分成绩、说课成绩、学生评教成绩等组织评议推荐工作,按学校核定的推荐比例,保证政策倾斜、扶持专业基础上,择优向评委会推荐,并投票差额选出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正高级推荐15人,副高级推荐26人。

(七)职称评审委会评审(10月19日)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高校教师系列的评审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文件进行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材料册》等)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申报人的量化打分成绩、说课成绩、学生评教成绩,以及各学科组推荐人选票数,进行投票差额选出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从推荐15人选出7人上报,副高级从推荐26人选出13人上报。中、初级根据报名实际情况评选。

(八)结果公示(10月20日—26日)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九)上报备案(10月27日)

学校根据公示情况,将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宜

(一)根据文件要求“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我校实行评聘分开,今年高级岗位按5%(正高132,副高309)职数评审,其中正高级评审名额为7名,副高级评审名额为15名。

(二)中初级申报需要认定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报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中、高级申报需要参加评审的按照程序进行,中级认定和评审名额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其他系列上报推荐工作由人事处审核,上报人选由其他系列推荐工作组产生,分配名额根据岗位聘任和报名情况确定。

(三)评审投票过程中执行三分之二通过制度,最终通过人选均需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票,方可视为通过。

(四)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如出现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我校实行职称评聘分开政策。

(六)其他系列、级别评审条件执行自治区最新文件要求。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

家库组建办法

2.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呼伦贝尔学院

2020年7月6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职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简称专家库)是由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专家库抽取产生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

第二条 呼伦贝尔学院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由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按系列分设。为了加强专业化评审,具备条件的专业(学科),应按专业(学科)组建评委库。

第四条 专家库的构成。根据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现有条件,专家库由学校现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库组建要以专业化、社会化为原则,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遴选校外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入库专家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域(单位)分布等因素,优化入库专家结构。

 

第三章 专家库委员的条件及推荐

 

第六条 入选评委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能够主动学习有关职称评审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三)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绩好、实践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按要求取得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五)不计报酬,不谋私利,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六)身体状况、个人精力能够胜任职称评审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校外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个人自荐。有意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可自荐进入专家库,并对能够胜任职称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出承诺,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管理

(一)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评委对政策的认知水平和执行能力对评审结果的影响很大。为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必须经常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相关职称政策、评审条件、评审规则和评审工作各个环节的要求、方法、纪律等;

(二)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都要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充实、更新和调整。对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或因身体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并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1.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透露入库专家身份及评审相关情况的;

2.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违反评审规定,收受参评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4.为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5.有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6.无故不参加培训或通知参加评审会议无故不出席的。

 

第四章 各系列评审工作组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产生

 

第九条 各系列评审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推荐组织,负责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推荐,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由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审表决。

第十条 工作组的产生。工作组会议召开前1天,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3人,组成工作组并选定工作组组长,另抽取1~2人作为候补人选。抽取工作组委员时,同一专业同部门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呼伦贝尔学院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天,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数的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评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时,先从工作组委员中随机抽取2~3名委员作为评委会委员,其中工作组组长必须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参加各系列工作组评议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委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评审程序和政策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各系列工作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在评委会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六)当评审(议)对象是评委会(评议组)成员的亲属时,该评委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对评审、投票的全过程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组织职称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二)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以及专业组和评委会的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三)召开评审(议)会议时,除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工作人员和1~2名会议记录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会议;

(四)当评审(议)对象是工作人员的亲属时,该工作人员对评议、评审工作全过程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评审,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评审通过人员,如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评审规定、评审纪律的情况,其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批准确认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职称评审政策、纪律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评委库管理

 

第十六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内容是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委员、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报评委库批准机关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委库委员进行增补。评委库委员的增补按本文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报评委库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呼伦贝尔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学院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体育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今年资历仍按照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计算,对受聘岗位年限暂不作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中初级考核认定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时、辅导员班主任经历要求

(一)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求近三年年均课时量达到200课时,行政兼职人员要求近三年年均课时量达到100课时。(课时量统计标准以教务处提供为准)

(二)2020年起要求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在评审下一职务期间要有2年辅导员、班主任经历。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及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5名);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8.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9.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3名);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三)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在高校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同等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仅作参考。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公务员调入高校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关于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兼职人员评审要求及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审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教学工函[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单列评审计划。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评审时提交2篇代表作,至少有一篇理论代表作。

第二十条 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附后)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附后)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附后)

第二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附后)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附后)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八)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上一年的最后一天;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九)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十)退休教职工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规范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作为首席指导教师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铜奖的视为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作为首席指导教师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铜奖的视为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不少于15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15万字,文科字数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的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1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2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7.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学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作为指导教师团队(前3名)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铜奖的视为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

3.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3万字,文科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5万字,文科字数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立项的规划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7.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盟市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能胜任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论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美术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可折合核心期刊论文,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2件次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原创作品;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一等奖以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学生培养

作为首席指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自治区专业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3项。

4.个人技能

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比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性展览并被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有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

5.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6.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7.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8.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9.艺术奖

被评为自治区级艺术(含文学)“索伦嘎”奖、或“萨日娜”奖、或“骏马”奖、或“五个一工程”奖、或“美术展览”一等奖以上、或“分赛区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美术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可折合核心期刊论文,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1件次以上。

(1)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原创作品;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二等奖以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学生培养

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训,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个人技能

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盟市级以上专业性展览并被盟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8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6.教材

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7.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8.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9.艺术奖

被评为自治区级艺术(含文学)“索伦嘎”奖、或“萨日娜”奖、或“骏马”奖、或“五个一工程”奖、或“美术展览”二等奖以上、或“分赛区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主讲过两门以上课程(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其中一门必须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裁判长以上职务2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6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2次以上。

4.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的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1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1次以上。

4.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字数不少于8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由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 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良好,所在院(系)领导、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2. 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或按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参与本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校级以上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三)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业绩成果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学校级(地厅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

    (二)出版实验教学相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五)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单位创收纯收入10万元以上。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前2名)。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七)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高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全面、深入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工作专家,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主持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1项。

    (四)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或主持制定过全面的工作计划,写出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在改善和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成绩显著。

    (五)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做形势报告,每年至少2次讲座,并收到良好效果,受到师生的普遍欢迎。具有组织和指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工作、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

    取得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8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

    3.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自治区级以上工作会议上交流,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以上;

    4.出版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15万字以上,如果是几部著作字数累加,要求在2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出版自治区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5万字以上。

    6.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厅级以上工作会议交流,或被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地厅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

    4.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6万字以上,如果几部著作字数累加,则要求在1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或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3万字以上。

    6.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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